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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提请审议城镇家庭入户查燃气

发布时间:2024/5/31 9:16:5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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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条例(草案)》规定,燃气经营者对城镇居民燃气用户入户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农村居民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两次,在首次通气和每个采暖期前应当进行入户检查;对非居民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一次。

《条例(草案)》明确,《条例(草案)》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条例(草案)》提出,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试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燃气应急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医院、学校、公交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在施工、检修完工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一般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燃气经营者在接到燃气用户燃气设备故障的报告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派人维修;在接到燃气漏气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因燃气经营者原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燃气用户损失的,燃气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因燃气用户原因维修延时造成损失的,由燃气用户自行承担。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和漆色;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车用气瓶除外;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否则,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用燃气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燕都融媒体记者杨佳薇、呼延世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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