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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城乡居民大病险年底前全覆盖,大病

发布时间:2021-2-23 21:43:50   点击数:

8月14日,记者从省医改办召开的全省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我省下发《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不超过元,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不宜超过30万元。

年底前实现市级“三统一”

按照“城乡统一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商业经办与基本医保同步实施”的原则,以市为单位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新农合大病保险进行有序衔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尚未统一的市,各市(区)医改办要积极协调财政、人社、卫生计生部门,尽快完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的统一整合,在年底前实现制度统一、招标统一、经办统一。

确保患者及时享受大病保险

要求各市(区)尽快制定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与基本医保统筹考虑,同步实施,尽早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工作。

做好单次或累积达到大病报销标准的及时报销,严禁跨年度累积集中报销上年大病保险费用,确保符合条件的患者及时享受大病保险政策保障,切实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严禁不经招标指定保险机构

各市(区)要严格公开招标的规定,加强对承办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对承办能力和水平进行科学考量和评价,对承办能力弱,服务保障不足的公司,落实准入和退出机制。严禁不经招标指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做法。

年度累计报销不超30万元

各市(区)医改办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年度报销办法,合理设定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封顶线、报销范围等关键指标,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不超过元。坚持分段按比例报销的原则,首段报销比例不低于50%,分段及报销比例设置不宜过细过繁,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不宜超过30万元,避免中途政策调整,保持政策的延续性。

医院大病保险服务全覆盖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救助、补充医疗保障之间的无缝衔接,加强大病保险的保障作用。积极开展大病保险“一站式”服务,落实“一单式”结算。采取商业保险机构窗口服务或委托医疗机构窗口服务的形式,规范大病保险窗口设置,加强窗口服务建设。加快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一站式”服务窗口的建立,积极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年底前实现全省所有医疗机构大病保险服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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