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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公布10大执行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8-13 16:27:2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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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今天,省法院召开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0大执行典型案例。这10个案例,代表性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在执行联动、信用惩戒、依法打击拒执行为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工业区支行与姚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省法院、公安厅协助扣押被执行人车辆工作机制,借助公安交管部门车辆路面布控系统,异地查扣被执行人涉案车辆的典型案例。该工作机制的建立,实现了全省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涉案车辆的布控和查扣,有效解决了以往人民法院只能在车管部门对车辆档案查封、“查车不见车”的被动局面,丰富了人民法院的执行方式,促进了案件的顺利执行。

案情简介

年6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工业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电子工业区支行)与姚某、张某、陕西广汇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签订《信用卡分期购车还款合同》、《担保承诺函》、《车辆抵押合同》,约定姚某通过工行电子工业区支行办理购车分期付款业务,透支75.6万元,36期偿还;姚某、张某以购置车辆提供抵押,广汇公司对还款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各方申请对合同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履行中,姚某未按期还款违反合同约定,工行电子工业区支行于年6月10日向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并于年5月17日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姚某、张某、广汇公司偿还欠款本息.77元。立案后,执行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姚某,其均未到庭。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姚某名下的涉案车辆、房屋进行了查封,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姚某仍拒绝履行义务。年11月8日,执行法院通过省法院向省交警总队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稽查布控姚某名下车牌号为陕A00XXX路虎揽胜轿车。11月23日,神木县交警大队在巡逻中发现该车辆,现场进行了查扣并通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从神木县交警大队接收了查扣车辆。姚某主动向工行电子工业区支行还清了欠款本息。执行法院认为姚某有房产和车辆,属于有能力而不偿还债务、规避执行,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姚某在交纳了罚款后领回被扣押的车辆。中央电视台、陕西电视台、华商报、西部法制报、三秦都市报、西安晚报等媒体对本案进行了广泛报道。

案例2

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陕西法院首例适用刑事自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案件。被执行人陈某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却拒不执行、规避执行。合阳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直接受理了案件,并决定对被执行人予以逮捕,有效打击了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并促使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得以实现。

案情简介

年3月,陈某因做生意向张某借款74万元,在按约定连续付息6个月后不再支付。张某多次催要未果,于年9月2日提起诉讼。合阳县人民法院()合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74万元及剩余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法律义务,张某于年2月3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陈某仍不履行义务,亦未如实报告个人财产。执行法院调查发现,陈某长期居住在山东淄博,与他人合伙投资开办了一家超市,还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并将部分资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执行法院依法对陈某采取了拘留措施,但其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张某向合阳县公安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合阳县公安局未予受理。张某遂提起刑事自诉,合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于当日决定将陈某依法逮捕。年6月6日,陈某与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某遂撤回了刑事自诉。

案例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榆林滨化绿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截止目前陕西法院利用“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单笔金额最大的案件。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全面应用,彻底改变了传统的“登门临柜”执行方式,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减轻了执行人员的工作负担。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覆盖了全国范围主要财产形式,通过网络查控基本可以穷尽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也具有更高的公信力。同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建立与应用,更加丰富了案件执行的手段和方式,也成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抓手。

案情简介

年3月31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分别与榆林滨化绿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滨化公司)、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化集团公司)、榆林市云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榆林云河公司)、张某、王某分别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合同》,约定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向榆林滨化公司贷款1.1亿元,期限54个月;滨化集团公司、榆林云河公司、张某、王某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向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履行中,因榆林滨化公司未如期还款违反合同约定,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于年5月27日向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申请办理了执行证书。年6月22日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榆林滨化公司及各保证人连带偿还欠款本息.28万元。立案后,执行法院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滨化集团公司在工商银行滨化支行基本账户上有存款万元后,依法及时将该款予以扣划,并冻结了该基本账户。账户冻结后,滨化集团公司生产、纳税、招投标等正常活动受到影响,企业经营活动受限,同时为了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滨化集团公司主动履行剩余款项,案件依法执结。

案例4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

典型意义

信托受益权是新类型的财产权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在全省首次探索执行信托受益权,有效拓展了被执行财产查控范围。同时,该案积极应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财产,最终实现执行金额达2.1亿元。该案无论在执行标的、执行方式和执行金额上都极具典型意义。

案情简介

年1月5日,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公司)与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集团公司)、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肉类公司)、祝某、吴某分别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约定:长安信托公司向雨润集团公司贷款人民币2.2亿元,由祝某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江苏雨润公司、吴某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向西安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履行过程中,因雨润集团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长安信托公司于年11月14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于年2月3日向西安市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年2月17日长安信托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雨润集团公司、雨润肉类公司、祝某、吴某偿还欠款本息等共计2.1亿元。立案后,执行法院通过最高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雨润集团公司银行存款万元,并冻结了祝某银行存款1.1亿元。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雨润集团公司系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保险公司)的股东,利安保险公司作为受益人持有.万元“长安信托·雨润控股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权。在明确信托受益权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后,执行法院积极促成利安保险公司将该信托受益权转让给被执行人雨润集团公司。雨润集团公司受让信托受益权后,执行法院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将上述信托受益权依照通常方法作价.万元,裁定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长安信托公司。执行法院依法扣划了已冻结的祝某存款,长安信托公司2.1亿元债权全部得以实现。

案例5

商洛市商州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黄某等物权保护执行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执行联动机制促进案件执行的典型案例。在被执行人拒不腾交场地的情况下,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积极协调由政法委牵头,工商、住建、土地、银行等联动部门参与,对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迫使部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对拒不执行判决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强制执行,促进了案件顺利执行,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

案情简介

年8月,黄某与商洛市商州区宏通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租赁该公司40亩国有土地,期限5年。黄某承租后,又将上述土地转租给王某、柳某、陈某、全某等四人,用于开办汽车修理、塑钢玻璃窗厂、根雕工艺厂和苗圃。年8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决定将该40亩国有土地划拨给商州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州城投公司),用于南秦物流园重点建设项目。租赁期满后,商州城投公司要求收回土地,黄某等五人拒绝腾交,商州城投公司提起诉讼。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商州民初字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等五人将40亩国有土地腾交给商州城投公司,并拆除自行修建的建筑物。判决生效后,黄某等五人未执行判决,年10月8日商州城投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拆除建筑物腾交场地。被执行人黄某等五人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还要求商州城投公司赔偿其拆迁安置费。执行法院及时启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向商州区委政法委汇报,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召集工商、住建、土地、银行等执行联动单位对被执行人在招投标、工商注册、不动产交易、信贷等方面进行联合惩戒,压缩被执行人生存空间。王某、陈某、全某先后自动搬离、交出场地,但柳某的塑钢玻璃窗厂仍拒绝搬迁。年12月9日,执行法院在商洛市中院、区人大、区政法委、区检察院、新闻媒体等部门监督配合下,组织执行警力和工作人员一百余人,出动挖掘机、装载机等工程机械,强制执行4个小时,拆除了原塑钢玻璃窗厂建筑、腾交了土地。

案例6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典型意义

对于生产经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要尽快实现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兼顾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尽量防止因执行使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要尽量放水养鱼,而不是涸泽而渔。执行法院并未简单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通过大量耐心细致的和解工作,既为被执行企业赢得经营发展的空间,也使本案债权的实现得到充分保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善意执行的司法理念。

案情简介

年12月5日,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公司)与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蒲白黄管理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由中融信托公司向蒲白黄管理公司发放信托贷款3亿元,贷款期限12个月。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矿业公司)、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猫焦化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了担保。经当事人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赋予了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合同履行中,蒲白黄管理公司违约,中融公司于年6月8日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年10月10日中融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蒲白黄管理公司及各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亿元。

年6月4日,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路桥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陕西分公司)、陕西鑫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昱置业公司)签订《债券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吉林路桥公司将其对鑫昱置业公司的2.亿元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陕西分公司。上述债务由黄河矿业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了担保。年3月10日,信达资产陕西分公司与鑫昱置业公司签订了《债务重组展期协议》,并由蒲白黄管理公司、原保证人黄河矿业公司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鑫昱置业公司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信达资产陕西分公司于年11月8日向西安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了执行证书。年11月22日信达资产陕西分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鑫昱置业公司及各担保人偿还债务1.亿元及利息。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蒲白黄管理公司、黄河矿业公司、黑猫焦化公司等均为大型生产经营企业,且黄河矿业公司、黑猫焦化公司均正在进行资产重组,需要盘活大量资金,维持企业正常运营。为平稳执行案件,既促进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实现,又防止因法院执行导致被执行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执行法院积极做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工作,力争为被执行人企业恢复正常经营赢得机会,同时为本案债权实现作出合理安排,最终促使几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年11月28日中融信托公司撤回了执行申请。信达资产陕西分公司在实现万元债权后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7

李某与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

典型意义

年9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举措措施相关问题的意见(试行)》。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发出全省法院的首份悬赏执行公告。从效果上看,悬赏执行公告可以广泛调动社会力量,有效拓展发现被执行财产的渠道。同时,悬赏执行公告公布过程中,也对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压力。本案就是被执行人迫于威慑,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案情简介

年12月20日李某与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绮得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绮得置业公司开发的“首秀”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7.65平方米,总房价元。合同签订当日,李某支付了总房款50%的首付款。后因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除了合同。绮得置业公司退还了李某20万元后再未退款。李某将绮得置业公司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莲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绮得置业公司返还李某购房款元。判决生效后,绮得置业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李某于年10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向绮得置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绮得公司仍不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状况。执行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均未果。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李某申请执行法院发出悬赏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给举报人奖励。年11月15日执行法院审查后,通过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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