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修订稿)》
“不良信用评分标准”的修改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
正如笔者《对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修订稿)“评审办法和标准(评分法)”的修改意见》中提到,《标准比选文件》实施5年来,尽管一直存在争议,但是在规范比选人(项目业主)组织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比选申请人(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比选活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两年来,国家和地方有关“互联网+”、大数据、信用等新常态对招投标及相关服务的发展和监管创新提供了契机。可以明显看出,《修订稿》对“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8.不良信用评分标准进行了修订。但是笔者认为,此部分修订内容仍要进一步完善。
一、存在问题
1.不良信用的概念不明确
《修订稿》“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8.不良信用评分标准(E=分)”-不良信用评分标准说明(第32页)简单列举了“不良信用”情形,主要包括项目业主对申请人及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履约情况评价为“不满意”的,监督部门对申请人及从业人员既往项目代理违法违规的通报、处理、处罚两大类。
很显然,不良信用评分标准说明并未定义“不良信用”的概念,且不良信用评分标准说明所列举的情形远远不能涵盖“不良信用”的情形。而信用状况越来越受到比选人(项目业主)的白颠疯会传染吗治疗白癜风的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