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提升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水平,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备案审查,实行动态管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含代理、居间、租赁、评估、咨询、策划及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或房地产中介服务”内容的机构,应当自机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书面备案申请、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对市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机构所在地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备案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等材料。在办理经纪机构备案时,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采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入职时间、职业资格证书等),机构信息必须与市场监管部门申报信息一致。从业人员应如实填报采集信息。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从年9月1日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至少满足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国家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的要求。
二、及时更新机构信息,加强信用档案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发生注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等情形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改委等31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号),加快制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评定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经纪机构信用标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进一步处理。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主管部门,加快制定并逐步完善行业信用制度,建设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将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机构或从业人员违法违规问题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示。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经纪服务。对严重失信经纪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等,要联合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三、推行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落实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政策
由市住建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制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并在全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范围内推行使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实施欺诈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时,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从年9月1日起,全面实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由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国家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实名签名制度。
由市金融局负责指导协调商业银行利用银行专用账户开展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满足交易当事人对交易资金监管的各种服务需求。商业银行可以在房产交易大厅设置交易资金监管窗口,提供交易资金监管专业服务。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对交易当事人自愿提出交易资金监管要求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全面落实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存量房屋买卖和租赁,必须通过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网签系统进行经纪服务合同、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的网签及交易备案。
四、全面落实信息公示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从业人员信息,业务流程,诚信经营承诺书,投诉电话及交易资金安全提示等事项。推行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实名服务制度,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佩戴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卡,实名服务并向服务对象进行明示。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在接受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时,应当要求其使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试行)》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方式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试行)》前,未向委托人说明和书面告知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规定事项,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试行)》签订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委托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委托人履行合同等欺诈行为,使用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储、划转交易资金,以及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委托人可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监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依据各自职责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规范经纪行为,加强监管检查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必须经产权人书面委托,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委托人取消委托的房源或房屋已成交的房源,应当在房源取消或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从各类发布渠道上撤除。
从事商品房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承接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后,方可进行销售。经纪机构和销售人员应当诚信发布楼盘信息或广告,不得发布价格不实和销售进度等误导性或禁止性信息,不得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房屋差价或销售代理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台账,于下一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有关业务报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相关经纪业务资料应当保存至少5年。
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省上有关文件要求,每年对落实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行为、诚信服务质量以及企业信用情况等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根据各机构自查情况,不定期对房地产经纪业务随机抽查,如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未按相关文件执行的业务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并向社会进行通报。
六、加大宣传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强群众法律观念,提高群众自我风险防范意识。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其他监管部门通过正面引导、行业培训和主动服务,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强化行业自律,并适时将诚信守法的经纪机构向社会公布。各监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示委托人维护自身权益,有效防范风险,不断推动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以上意见,自年10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从年10月4日起至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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